(修订)
江苏省教育评估院
2017年2月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学前教育水平,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优质幼儿园复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4﹞5号),制定省优质幼儿园复审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复审的积极作用,促进和保障省优质幼儿园持续提升办园水平,探索构建省市协同的评估机制,省教育厅决定从今年起,省优质幼儿园复审工作委托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评估院负责复审的质量监控和结果认定。
第三条 根据各设区市的复审工作实施情况及上报的《省优质幼儿园复审工作报告》,由省教育评估院会同教育厅基教处商定复审结果,每年年底前公布“通过”复审的省优质幼儿园名单。存在达标程度低、保教质量下滑严重等的复审园,限期半年整改。到期仍整改不到位和复审“不通过”的幼儿园将取消其省优质幼儿园资格
第一章 复审标准与复审重点
第四条 省优质园复审依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围绕10个重点指标进行复审。
第五条 保教活动与幼儿发展:贯彻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一日课程,无小学化现象;幼儿发展水平良好,评价和改进机制健全。
第六条 保教人员与师资素质:保教人员配备达到规定资质和数量要求;各类人员均有专业发展规划,师德师风师能良好。
第七条 保教环境与条件保障:办园规模适度,班额符合规定,占地、用房、户外活动场地等生均资源达到规定标准;保教设施设备和各类玩教具达到装备标准并充分利用。
第八条 保教管理与制度建设:幼儿安全、卫生保健、营养配餐等制度健全并有效落实,无责任事故发生;幼儿园信息化管理规范,各类数据采集准确、及时。
第九条 政府重视与辐射作用: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充足的办学经费来源,教职工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障;积极参与共建帮扶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帮扶对象,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作用,社会满意度高。
第十条 省教育评估院将根据省教育厅文件明确的10个重点指标制定评价细则,作为幼儿园的创建重点、自评内容和专家评估的评价要点与达标要求。
第二章 复审申报与材料评审
第十一条 凡获得省优质幼儿园称号满5年的幼儿园,需在期满当年内申请复审。原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需在2017年申请复审,逾期不申请复审、未获准延期复审和未通过复审的,均需重新申报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每个年度的复审对象均由省教育评估院在江苏教育评估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确定),幼儿园提出复审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局和设区市教育局统一审核,由设区市教育局集中向省教育厅申请复审。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复审的幼儿园,需形成书面申请并在申报截止日30天前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寄省教育评估院备案。特殊情况主要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幼儿园整体新建、幼儿园或区域性重大传染病防疫等影响评估的因素。
第十三条 申报复审的省优质幼儿园(含原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如同一法人下有分部或不独立申报省优质园评估的分园,应整体申报复审。省优质幼儿园如有不同办园性质的连锁园(分园),或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幼儿园,不得合并申报复审,应单独申报省优质幼儿园评估。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必须紧扣评估标准和复审重点,信息真实、内容具体、表述规范。申报信息要如实反映幼儿园现状,在建、采购项目已完成80%以上工作量的可以列入计算。所有申报数据与年度报表有出入的应加以具体说明并附佐证资料。
第十五条 复审申报材料包括:《自评表》、最近一年的《基层单位报表》复印件。幼儿园可从“江苏教育评估网”上下载评估院统一制作的《自评表》表式。
第十六条 所有申报复审的幼儿园无需对照评估标准和复审重点专门整理迎评卷宗,佐证材料只需按照幼儿园档案管理常规要求存放资料或在本园网页上刊发,并按复审重点编制《佐证材料要目索引》供专家组查阅。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将《申请复审幼儿园名册》及《自评表》集中寄送设区市教育局。幼儿园将《自评表》及《复审申报公示》全文发布在幼儿园网页上,保留期限为申报之日至评审结果公布。
第十八条 设区市教育局在申报截止后,即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估标准及复审重点审阅自评材料,通过网络查证有关材料,并比照年度报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平台等方面的数据核对达标情况。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材料评审达标状况良好的免于现场考察;一类是存在严重不达标现象或未完全达标项目较多的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现场考察。各地复审幼儿园进入现场考察的数量占比一般控制在40%左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列为现场考察对象:近一年保教工作中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人均户外活动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低于评估标准90%且当年不能整改到位的;幼儿园安全卫生保障体系薄弱导致责任事故的;评为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省优质幼儿园以后新设分部、分园且分部、分园未独立申报省优质元评估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教育局将专家组材料评审意见反馈到各县(市、区)教育局,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真分析后转发有关幼儿园,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第三章 复审组织与考察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的省优质园现场考察,可指派有关部门具体承担业务工作,设有专业评估机构的设区市应优先委托其组织现场考察。具体工作部门落实后应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教育评估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察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确定,原则上须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进园前一日,迎评幼儿园要将《复审公示》在幼儿园内外显著位置及幼儿园网上发布。《复审公示》由省教育评估院提供统一格式。张贴公示的保留时间为现场考察前后三天,网上保留时间为一个月。专家组进入现场时应认真检查张贴位置、保留时限、公示内容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改正,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进入幼儿园现场前夕,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专家会议,明确专家职责与分工,简要介绍考察程序,重点宣讲复审指标内涵及评价细则、考察的基本方法、考察记录的文字要求、单项结论的判断标准、考察工作规范纪律等。专家组全体成员与幼儿园园长共同签订《规范评估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现场考察主要程序为观摩活动。专家组至少要观摩半日活动,包括环境设置、游戏区域、活动组织(含室内外活动,集体与小组、个别活动)以及生活起居等。活动类型和小中大班要统筹兼顾。各分工专家要认真记录观摩情况尤其是幼儿表现,并结合分工指标做出恰当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对一日活动安排表的真实性、常态化作出判断,深入了解日常课程设置、活动设计、质量监控情况。通过观摩,分析、判断幼儿园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实施保教的情况,以及幼儿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家现场考察要对照复审重点特别是评审反馈意见查核资料。要对照评估标准,有目的、有侧重地查阅相关原始资料,既能解释疑问,又能发现问题。如发现资料不实,要及时与幼儿园沟通,请幼儿园提供真实资料,不能提供真实资料的应如实记录,情节严重的作弄虚作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考察要重视个别访谈,专家应根据自己的分工指标设计访谈重点、对象和人数(至少6人),设计问题要体现真实性,为评价提供佐证。对家长的访谈可分工一名专家在接送幼儿时随机访谈,也可采取电话访谈的方式,如何抽样由专家组决定。访谈情况应作为相关指标达成度的判断依据。
第三十条 每个幼儿园现场考察程序基本结束后,专家组召开会议,对照评估标准和评价细则,分工专家就分工指标逐条汇报考察情况,并对照评价细则提出单项达标的初步结论。对B及其以下等级的结论要详细说明原因。经集体审议,将协商一致后的意见逐项填写到有关表格上。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对现场考察提出建议结论,分“建议通过”、“建议暂缓通过”、“建议不通过”三种。凡B>3或C=1的为“建议暂缓通过”,B>4或C>2的为“建议不通过”。如被评幼儿园发生严重违背“五不”评估纪律等问题,专家组应作“建议不通过”处理,并提交具体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现场考察需及时反馈意见,一般30分钟左右。主要出席对象为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家长委员会成员,教师代表。考察意见反馈会议在幼儿园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组长简要总结创建工作成绩,通报考察工作概况;每位专家按分工指标逐一反馈考察意见;组长根据《幼儿园整改建议书》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提出专家组建议;幼儿园及主管部门的同志可就有关问题与专家共同研讨。
第三十四条 专家意见反馈要在尊重和关爱幼儿园的前提下,本着以评促建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馈重点应放在问题与建议上。问题要找准,话语要简明,建议要切实可行。反馈的基调要与专家组即将发出的《现场考察整改建议书》内容一致。要注意政策阐述、理论引导与经验宣传,虚实结合,有理有据。
第三十五条 专家组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整改建议书》,一般在离开幼儿园时向幼儿园发送。一个县(市、区)有多所幼儿园复审的也可在全部结束时集中发送。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复审工作实施情况及辖区内省优质幼儿园复审结论报至省教育评估院基础教育评估室。
第四章 复审专家与专家职能
第三十七条 复审现场考察专家组一般由3名专家(本市2名、外市1名并任专家组组长)、1名联络员组成。组长应由外市的省优质幼儿园评估专家担任,组员为当地省优质幼儿园评估专家或任3年以上省优质幼儿园的园长担任。联络员一般从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遴选。
第三十八条 专家选用标准是: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具有丰富的学前教育经验或多年从事保教管理、教科研等工作,熟悉评估标准,具有较强的认识问题、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准确判断幼儿园达标程度;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团队精神,能团结其他专家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分工的各项任务;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能高质量地撰写《反馈意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一定的行政职务;身心健康,能胜任紧张的现场评估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家组工作职责和任务
1.认真学习教育管理和省优质幼儿园复审的有关文件,掌握评估指标内涵、重点内容和评价细则,明确分工,有序进行现场考察工作。
2.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发现、总结幼儿园评建经验和办园实绩,认真核实幼儿园所提供材料和数据,对幼儿园的发展现状和达标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3.坚持以评促建的原则,积极为幼儿园的发展献计献策,对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给予分析帮助,对影响幼儿园发展的外部的问题积极呼吁。
4.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精神,集体评议、作出判断。根据复审结论规则提出建议结论。
5.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和工作规范,与组内专家协同工作,按时优质的完成评估任务。及时整理评估材料,送交设区市教育局。
第四十条 专家组成员守则
1.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坚持评估标准,不凭感觉、感情、印象行事,坚决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
2.互相尊重,精诚合作。讨论时积极表达个人见解,形成对幼儿园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后,个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觉遵守。
3.凝心聚力,爱岗敬业。合理安排本职工作与评估工作,集中精力参加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擅自离岗,不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接受被评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的单独邀请。
4.热爱幼教,以评促建。在工作中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尊重幼儿园,在深入了解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的同时,关注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主动为幼儿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忠诚朴实,保守秘密。不在专家组以外场合透露个别访谈信息,不泄露专家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发表的个人意见,不泄露被评幼儿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直接或间接透露专家组的建议结论。
6.严守规范,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评估程序、评估要求、评估纪律,配合幼儿园及主管部门履行《规范评估责任书》,主动回避有损评估声誉的行为,不接受幼儿园及主管部门的任何礼物,不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向幼儿园提出与评估无关的要求。
第五章 复审纪律与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专家组、幼儿园和主管主办部门均要贯彻廉政建设要求,严格遵守“五不”评估纪律,即不弄虚作假,不私访评估专家,不超标接待,不馈赠任何礼品,不安排与评估无关的活动。对现场考察评风评纪,专家组与幼儿园实行双向评价制度。
第四十二条 设区市教育局受权组织的现场考察的费用均按地方有关标准执行,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由幼儿园缴纳、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优质幼儿园复审贯彻以人为本、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常态评估,严禁打乱正常教育秩序,严禁临时雇佣调用保教人员,严禁藏匿超班额幼儿,严禁按复审指标汇编迎评卷宗,严禁佐证材料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和主管部门不得举行迎送仪式。不得设置欢迎标语、气球、拱门、电子屏等。不得在专家房间摆放与评估无关的其它用品等。
第四十五条 园长为执行“五不”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对“五不”纪律负有宣传、落实、监督职责。如有违规现象发生,园和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幼儿园取消复审资格;专家组有关人员取消省、市省优质幼儿园评估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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